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利益如何處理作出了規(guī)定。主要分為兩種情況——
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,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。對于主動上交的違紀所得和經濟損失賠償,應當予以接收,并按照規(guī)定收繳或者返還有關單位、個人。
依照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及相關指導性案例,在追究黨紀責任時,處置涉案財物的主要方式為“收繳”和“責令退賠”;在追究監(jiān)察責任時,處置涉案財物的主要方式為“沒收”“追繳”和“責令退賠”。其中,追究黨紀責任時對違紀所得予以“收繳”,相當于追究監(jiān)察責任時對違法所得予以“沒收”和“追繳”。
“收繳”通常針對的是實施違紀違法行為所獲得的財物及其孳息收益,“責令退賠”通常針對的是違反規(guī)定揮霍浪費國有資產,如公款吃喝、公款旅游以及違反規(guī)定亂罰款、亂收費獲得的財物等,責令被審查調查人將違紀違法所得的財物予以歸還,財物已經被消耗、毀損的,應當用與之價值相當的財物予以賠償,責令退賠的財物直接退賠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,無法退賠的上繳國庫。
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、職級、職稱、學歷、學位、獎勵、資格等其他利益,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、部門、單位按照規(guī)定予以糾正。
這里的“有關組織、部門、單位”,主要是指對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、職級、職稱、學歷、學位、獎勵、資格等其他利益有權予以糾正的組織、部門、單位。
同時,結合《條例》第三十七條、第三十八條規(guī)定,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,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的黨員,或者死亡之后發(fā)現曾有嚴重違紀行為的黨員,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,也應當依照上述規(guī)定處理。
來源:中央紀委國家監(jiān)委網站